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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18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在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16年,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不得超过20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工程。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贴。

三、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整合改造。各地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规划,整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墓区利用率。到2016年,采取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同一乡镇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视情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执行。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管理。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其使用期限、续期、年检等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认真执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风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针对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存在的非法建设经营、建造超标准墓穴等问题,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于20146月底前开展专项治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等形式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殡葬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加强对建设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运营规范。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式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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