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殡葬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庆市殡葬协会,是由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庆市殡葬协会的发起单位为:
1、安庆市莲花山陵园开发有限公司;
2、安庆市公墓管理处;
3、安庆市殡葬管理所;
4、桐城市殡葬管理所;
5、安庆市纱帽山文化陵园管理处;
各单位自愿出资3万元,共15万元,作为安庆市殡葬协会开办资金并存入验资账户。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暂设在安庆市莲花山陵园接待中心(三楼)。邮编:246050,地址: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莲花山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丧属的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业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
第六条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方针和殡葬事业的特殊性,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负责殡葬业的质量管理,受理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争议、纠纷、赔偿的协调,规范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市场管理。
第八条 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殡葬经营机构职业资格的检验和评估,承担殡葬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协助主管部门参与制定或修订殡葬业中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质量标准;推进殡仪馆、火葬场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第十条 负责殡葬业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岗位技术标准规范培训,承办殡葬行业特定资格考试事务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国内殡葬业的发展方向,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本市殡葬发展规划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现代殡葬理论和文化研究,指导人民大众树立健康的生死观,文明办丧事;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好的服务满足社会的正当需求。
第十三条 开展与国内外同业的交流和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殡葬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殡葬行业公约及有关规定,开展行风评议及奖惩活动,总结并推广殡葬从业单位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殡葬单位职工疗养、外出学习,组织会员单位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承办政府授权、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殡葬经营和殡仪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殡葬科研教育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殡葬从业职工和市县(区)各级殡葬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热心和支持殡葬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等。
外市在我市注册登记而从事殡葬业的单位,自愿加入本会的,可以接纳为会员或理事。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在本领域业务有一定影响的;
(四)积极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告理事会;
(三)发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处分。
凡被本会予以除名的单位和个人,由本会通知有关单位、组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事务,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市民政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任命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因工作变动调任或离任的,由继任的法人代表续任协会职务至届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会费缴纳为一年一缴,原则上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安庆农商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严格遵守《安庆市殡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运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1-2名,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本会章程,要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8年 月 日经安庆市殡葬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庆市殡葬协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一、收取会费的户名开户行、帐号
1、户 名:安庆市殡葬协会
2、开户行:安庆农商银行营业部
3、帐号:20000625248210300000059
证,单位会员同时交回单位会员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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